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黔府呈〔1999〕1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2016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条约》的决定(2007年)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