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四川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黔府呈〔1999〕1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承办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函(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1年)
-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2020年)
-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