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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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四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 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
-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