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