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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