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7年)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