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四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第六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016年)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