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省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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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06年)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