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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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2022年)
-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2010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东龙口港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 通用规范汉字表(201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