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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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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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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