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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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2008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2012年)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