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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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