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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