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 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 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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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