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 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 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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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