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 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 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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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的决定(2002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