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 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 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 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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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
- 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YYYY年MM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