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协调指导相关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
三、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长江流域和沿海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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