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跨境赌博犯罪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 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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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
-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2025年)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