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24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2006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