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24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获奖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2003年)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