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24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水产学会范蠡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2008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54年)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年)
-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2013年)
-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