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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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义乌市深化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的函(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