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新都县设立成都市新都区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