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报关员资格考试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其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
考生有考试过程中未被当场发现,事后经查实的作弊行为,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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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2020年)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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