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202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并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具体补贴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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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2021年)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