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22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2004年)
-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2018年)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