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