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保险监管效率,维护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授权,对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规章,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规章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委托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中国保监会的名义,中国保监会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 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