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电视频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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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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