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的广播电视媒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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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