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设立的广播电视媒体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落地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