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营安排的认定、分类以及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等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第三条
合营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合营安排参与方既包括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也包括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
-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