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2020年)
一、 分类目的
为推动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科学界定统计范围,准确反映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发展状况,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对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要求,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制定本分类。
二、 概念界定和分类范围
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是指国家学校教育制度系统和非学制系统有计划、有组织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教育培训及相关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教育门类,以及其他门类中教育培训相关的产业。本分类将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范围确定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培训管理服务、教育培训相关服务、教育培训用品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教育培训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教育培训机构设施建设等8个大类。
三、 编制原则
(一)
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政策文件提出的教育培训重点任务为指导,确定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的基本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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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6年)
- 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1年)
-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
-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