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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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拘留所条例(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