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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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21年)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