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
(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
(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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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2000年)
-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
-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2年)
-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