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
- 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
- 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2022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2003年)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