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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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甘肃舟曲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建立全面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2003年)
- 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200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