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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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01年)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