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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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税三期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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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2011年)
- 2017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7年)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