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第三条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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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