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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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 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2018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铁集团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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