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管理是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和规范。为进一步明确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科学设置登记项目,统一式样、标准,规范制发工作,实现常住户口登记簿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逐步统一和完善公民身份登记及身份证件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公安部决定自1996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
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
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建立和发放范围
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对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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