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
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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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2017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