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0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
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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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
-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