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2011年)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1年度)(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
-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