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提高中长期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实行审核登记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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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13年)
-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
-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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