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包括: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2020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1年)
-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年)
-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8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