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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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 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4年)
-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