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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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03年)
-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关于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