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