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2023年)
为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高质量发展,发挥做市交易机制作用,促进市场保持合理流动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符合下列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一)
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
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0亿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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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 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