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2023年)
为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高质量发展,发挥做市交易机制作用,促进市场保持合理流动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符合下列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一)
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
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0亿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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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5月10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2003年)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2016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