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20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解放思想、守正创新,支持深圳法院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根据授权开展试点试验示范,努力攻坚一批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改革项目,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改革试点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
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推进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坚持先行先试、引领示范,支持深圳法院扎实完成人民法院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对于《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的改革举措以及其他需要试点的改革任务,全面支持深圳法院率先开展试点、打造创新样本、及时规范提升,为全国法院提供示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
-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