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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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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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