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浙政〔2001〕20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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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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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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