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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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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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