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1999年)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