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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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9号(2019年)
- 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
-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
-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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