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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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
-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2009年)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