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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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意见(2011年)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