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在第六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原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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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2012年)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11年)
-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2021年)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