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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