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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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2000年)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和授予杨晨光等2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7号(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