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14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制定、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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