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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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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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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