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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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2008年)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年)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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