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2017年)
-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2021年)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 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