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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