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2020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