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卫生计生委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与贸易相关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的通知(2015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 国家气象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