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安徽芜湖宣城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年)
- 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4年)
- 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