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
- 戒毒条例(2018年)
-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