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2016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2014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