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
-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2016年)
-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