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9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2001年)